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397号
原告:**发,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与红楠路交叉口**创富中心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市七一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资50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015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许昌市***与莲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香格里拉酒店项目建筑工地从事保管和材料员工作工作。该项目发包方为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截至目前,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503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豫10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19)豫10民破2号之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宣告破产。其次,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豫019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豫0191破11号公告,公告显示:“本院于2022年9月1日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无论是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是被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原告提起诉讼系二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发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