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7607号
原告:大连家和亿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井东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1569521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3426322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长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大连家和亿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家和亿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家和亿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苍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