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4504号
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内洲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唐修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大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阳市蒸湘区天马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春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麻安麒,男,汉族,1997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大展实业有限公司、麻安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耒阳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