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531号之一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博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DJ9D4R,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东方广场19号)楼4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7EM7EU6P,住所地苏州高新区***105号狮山科技馆90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博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44(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