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博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531号之一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博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DJ9D4R,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东方广场19号)楼4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7EM7EU6P,住所地苏州高新区***105号狮山科技馆90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博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44(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