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167607E,地址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A座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1663号民事判决书,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应向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5927.65元及利息,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1325927.6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2年11月6日和2023年2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24.12元,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无网络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下有六辆小客车,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 2.**被执行人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号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的处置权,已被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给对该不动产及其设备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已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公司已实际歇业,目前仅有门卫值守。 2023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执法视频、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的不动产,及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