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6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28号。 负责人:徐国联,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6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981民初66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