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640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28号。 负责人:徐国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