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447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应支付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359857.60元、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769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7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对被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0月27日,本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常州市××幢××室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1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常州市××幢××室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