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5515号之一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春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20251083837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夕阳红老年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五星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94430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颐乐居(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22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39263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老年康乐中心、江阴夕阳红老年康乐有限公司、颐乐居(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共计52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 然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