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824执保387号
申请保全人:王某,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靖边县XX乡,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辛某,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X县XX乡,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丁某,男,汉族,1992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X县XX镇,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X县XX镇,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安徽XX公司,地址:安徽X县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XX公司、丁某、辛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安徽公司安徽XX公司、***、辛某、陈某的财产在价值74485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X公司、丁某、辛某、陈某的财产在价值74485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景相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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