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凤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
原告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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