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30号
申请人: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凤山路137号(萧县顺河路与公周路交叉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
原告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4,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