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30号之一
原告: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凤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
原告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计7,093.50元,财产保全费4,990元,由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