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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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保106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县XX庄XX社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丁某,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安徽X公司。住所地,萧县XX镇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9800501X3。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418。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丁某、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丁某、安徽X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丁某、安徽X公司财产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相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海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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