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中路市体校。
法定代表人:张和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黄爱国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分公司、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爱国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爱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爱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9元,减半收取3874.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黄爱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芳
审 判 员 谭晓飞
审 判 员 王彦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锡杲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