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民初3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中路市体校。
法定代表人:张福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政,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漆建飞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良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