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502民初2792号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恒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原老城东乡政府家家乐公寓2栋024002。
经营者:赵智军。
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中路市体校。
法定代表人:张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葵,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系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恒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1月12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恒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赵智军、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葵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恒发建材经营部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5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665.92元(以1753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计算,计至2022年6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邵阳市第十三中学房建项目,于2020年4月8日到2020年6月11日期间,在我公司陆续购买止水钢板、止水螺杆、安全网等材料,货款共计19070元,我司于2020年6月21日开具1907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对账单和合同。后退货1534元,实际应付货款为17536元,原来约定开具发票一个月内一定付款,恒业公司却一直未付,此后我公司多次追讨,并在2022年7月18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但仍未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恒发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7536元,若该笔款项由他人清偿完毕,则被告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再承担支付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138元由被告湖南恒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本案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双方案结事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丕 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诗 卉
书 记 员 海韵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