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3民初12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邓亚山,湖北省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俞亚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光惠、罗来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奥山世纪城k-2-1第******/div>
法定代表人冯广东,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静、祝冬冬,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祥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曹祥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