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3民初12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邓亚山,湖北省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俞亚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光惠、罗来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奥山世纪城k-2-1第******/div>

法定代表人冯广东,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静、祝冬冬,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祥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曹祥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