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民终7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审被告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奥山世界城K-2-1第******。
法定代表人冯广东,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大道**一冶科技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巴河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6)鄂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美莲
审 判 员  刘桂梅
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