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瑞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泰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65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泰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村商业街0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泰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