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365号C区1242。 被执行人: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514-R室。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2023)沪0113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72万元、律师费44,000元,共计2,764,000元。二、支付方式及期限:前述2,764,000元,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前支付150万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264,000元,如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其未付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另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000元。三、被告***对被告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共映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3年2月21日向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承担执行费30,47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控制代管款55,769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山西省太原市各一处房产,由于上述房产有其他共有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于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四、于2023年3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于2023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XX有限公司应收款1,043,315元.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冬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周奕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