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508号
申请人:南京恒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X87R61。
法定代表人:蔡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EYEA54。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被申请人: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一楼B区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91581804。
法定代表人:钟苏梅。
申请人南京恒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1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恒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飞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