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867号
原告:***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博新路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CBA29K,组织机构代码:MA3CCBA29。
法定代表人:范永峻,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D区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91581804,组织机构代码:579158180。
法定代表人:钟苏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融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12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UNU7J,组织机构代码:MA1GMUNU7。
法定代表人:林雄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彩云路1号长城盛世家园二期5栋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9413XW,组织机构代码:35929413X。
法定代表人:翁晓妹,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十八图村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PQDGC22,组织机构代码:MA3PQDGC2。
法定代表人:张学民,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融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保卫
审判员  孙建平
审判员  周乃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