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01807。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255694892。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

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471071元和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60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22执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余 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