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232号之一 原告: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Q4P8B,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兴舟大道396号1幢265室009工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壹和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301807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尔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由舟山德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项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