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7736号
原告:***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81974973W。
法定代表人:**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000071796547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施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山大道恩施恒大御澜庭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832890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聚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