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9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社区商业楼1楼10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1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