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853号
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旋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