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路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路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0000154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9)***字第000001541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