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182号
申请人: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3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P6DE30。
法定代表人:边雪,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温泉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07547672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对以上查封、冻结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