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红扬道路辅助材料开发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扬道路辅助材料开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乔家院一巷5A5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434041894。
法定代表人:杨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温泉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075476724W。
法定代表人:戢运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扬道路辅助材料开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鄂038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徐建林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晗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