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82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戢运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戢运斌。
被执行人张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戢运斌、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3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68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9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79.7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并以(2021)陕0116执8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戢运斌名下鄂C7E2**号、鄂C7F9**号、鄂CFE6**号、鄂CFA8**号、张艳名下鄂C209**号、鄂C9M9**号汽车六辆,因查封车辆涉抵押或轮候查封,故暂不宜处置;本院作出(2021)陕0116执82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戢运斌名下位于房县城关镇神农路29号银海华庭2幢2单元18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房县不动产权第0001202号)房屋一套、位于房县城关镇神农路29号银海华庭2幢2单元18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房县不动产权第0001209号)房屋一套,因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2月2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未能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