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P6DE30。

法定代表人:边雪,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07547672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54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