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市创实达预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569号
申请人:滨州市创实达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里则办事处张安村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FA5JY3C。
法定代表人:谢海彬。
被申请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006673。
法定代表人:刘洪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商务写字楼1号楼801房产,产权证号为鲁(2019)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商务写字楼1号楼801房产,产权证号为鲁(2019)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保全价值516439.5元,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7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