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PQPKM27。
法定代表人:吕永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006673。
法定代表人:刘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36027元,保全保险费880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500000元,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收到500000元后两日内向钢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号(户名: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30********、开户行: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查封;二、剩余货款及保全保险费共计536907元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履行,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可就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支付12062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余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计7062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钢城区百景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MQ××**号、鲁M7××**号、鲁MA××**号、鲁MU××**号、鲁MB××**号汽车;划拨被执行人两笔存款合计1992.42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942.4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亦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慎平
书 记 员 吴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