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1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大厦。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