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州舜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8287R,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以西长江二路以南银河国际物流。
法定代表人:张杰超。
被执行人:滨州舜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31407935,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九路587号领域尚城。
法定代表人:沙东。
被执行人:沙东,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孙鲁梅,女,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006673,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洪明。
被执行人:滨州市庆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6746123M,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沙忠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舜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沙东、孙鲁梅、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庆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02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