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23财保38号
申请人: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
法定代表人:马存富,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办事处堰头夏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58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村民委员会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济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8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
保全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霍城县惠远镇湟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郭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