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848号
原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社区***与南环线交叉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村清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高新区海棠西路18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旷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