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村清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128号望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73898867-6。
法定代表人伍孟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的仲裁执行程序已启动,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中民三初字第00848、00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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