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148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3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64711833M。
责任人:*武进。
被告:厦门市银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桂林村桂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15531060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支公司、厦门市银桂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