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催10号
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荣国白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组织机构代码L6462489-4。
业主:谢文领。
申报人:浙江海冷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5670732Q。
法定代表人:高明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荣国白铁加工厂称其所持有的出票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14000512761255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20日,出票人为德普朗照明科技宜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光脚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浙江海冷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永嘉县桥头镇荣国白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周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