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26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奉节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法官助理 杨见川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