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76号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洪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494252645Q。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韩玉刚,经理。
被申请人:韩玉刚,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玉刚的银行存款在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6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玉刚的银行存款在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