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轩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轩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财保67号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洪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494252645Q。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韩玉刚,经理。

被申请人:韩玉刚,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玉刚的银行存款在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玉刚的银行存款在18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445.00元,由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