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轩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轩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民初570号

原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男,该公司职工,住高青县。

被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商城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高青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村,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桐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乐

书 记 员 孙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