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352南京台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92民初3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台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鑫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夕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被告(反诉原告)晟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文、徐颖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合法约定。原、被告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污泥低温干化机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案涉设备去水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全新设备、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乙方企业标准;验收标准为设备性能为1度电设备脱水不小于3.2KG。规格SBDD2400FL、去水量2.4吨/天、功率26KW”及被告企业标准中标准工况机组除湿性能比载明的事项,去水量2.4吨是规定在设备规格项下,不能证明去水量2.4吨/天系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即使如原告所述,去水量2.4吨/天也是标准工况下的理想效果,去水量受进料端污泥含水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设备原因造成去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案涉设备2016年11月投入使用,原告虽认为去水量不达标,但认可每年可以使用4个月左右,其在投入使用近四年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已付59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调试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20%即148000元验收款的约定及余夕金与郑志刚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已经调试合格,亦未证明没有调试合格的具体原因,故未达到验收款的支付条件。被告要求支付14800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70000元更换设备零件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污泥低温干化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污泥低温干化设备一套,总价74万元。标的名称污泥低温干化机,规格SBDD2400FL、去水量2.4吨/天、功率26KW。质量标准:全新设备、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乙方企业标准;验收标准为设备性能为1度电设备脱水不小于3.2KG。保修期: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或出厂15个月内,以先到期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收据向其支付30%的定金,发货前甲方现场到乙方处验收设备后向乙方支付50%合同款,设备调试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验收款。施工完毕后,乙方通知甲方安排时间到甲方现场培训、调试,调试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格证或直接支付乙方验收款。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调试、培训的,自安装完毕后6个月后,视为调试合格。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则按日息千分之一交付滞纳金。 2016年6月被告将案涉设备交付原告,2016年11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李志辉到现场进行调试、培训。原告工作人员赵守虎在《污泥低温干化机调试、操作培训表》中签字确认经试运行各项技术参数满足合同约定,设备可正常投入使用,但备注此次调试由于贵公司前端设计有一定问题,出水未达到预期。原告庭审中陈述,案涉设备自2016年11月开始使用,停停用用,一年实际使用4个月左右,一开始去水量可达到1.8吨,后来一直维持在1.1吨左右。被告企业标准(Q/SQNY3-2015)污泥低温干化机组,第4页标准工况机组除湿性能比载明,SBDD(含水率70%-83%)名义除水量2400kg/24h,除湿性能比3.85。原告法定代表人余夕金与被告技术负责人郑志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8年7月19日,余夕金:“方案做好了吗?”郑志刚:“现在在做。”余夕金:“做好后直接发我微信”郑志刚:“好的。”2018年7月21日,郑志刚将《关于润埠项目验收函》发送给余夕金,2018年7月24日余夕金:“郑工,你发的方案我们讨论了一下,认为你的方案有如下问题......”。2018年7月26日郑志刚:“余总您好,由于您这边的情况特殊,有些情况必须要与商务技术部一起完成,请见谅。根据以前的调试人员反馈前期烘干过程到40%是比较容易脱水,但是这个含水率的泥一定要用螺旋出料,根据情况我们只是建议整改,由于这台设备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各方面性能都不能和新机相比,我们也不能确定一个准确区别,质保金商务方面您一定要与谭总去谈”。2018年9月6日余夕金:“郑工,您好,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我方拿出的最终方案是,贵方在处理好我方的设备故障,能够顺利运行,我方签了验收单后半年付清余款的一半,剩余的一半作为贵方补偿我方的损失......”。2019年6月1日郑志刚将《南京台鑫合同-南京润埠污水处理厂-补充协议》发给余夕金,2019年6月6日余夕金进行了回复。2019年7月23日郑志刚:“余总,我司检修人员安排明天晚上到达南京,25号上午到达项目地,请您安排好人员及协调好现场工作,谢谢!”郑志刚:“好的”。2019年7月23日郑志刚:“余总,调试人员今晚到南京已经把赵工的联系方式发给他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污泥低温干化机购销合同》《污泥低温干化机调试、操作培训表》、企业标准(Q/SQNY3-201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一、驳回原告南京台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南京台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反诉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传植 人民陪审员  张天乐 人民陪审员  郭增富
法官 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