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10号 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C405房。 法定代表人:**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经济开发区高雄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1533)提供担保,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280000元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