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隆迅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095号
申请人靖江市***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学年,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EHQ90P(2/2)。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65号。
被申请人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2528555。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靖江市***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909.77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靖江市***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909.7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