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43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孔维勋,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2528555(4-4)。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悦